今日,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对相关制作经营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

《规定》是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对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补充和部分修改。

其中,在管理对象方面,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

在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

《规定》重申,国家对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机构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自行从事或者组织他人从事电视剧制作活动的,还应当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组织他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规定。

《规定》对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等所应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流程,提出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规定》提出包括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九项禁止制作、发行载有相关违规内容的节目。

与此同时,《规定》强调,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选择导演、编剧、演员、嘉宾、播音员、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主创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选择演员、嘉宾等人员,还应当与其节目题材、角色形象相符合。

另外,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