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政府出台《福州市关于扶持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每年安排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福州市影视企业做大做强和影视作品创新提升。

  《若干措施》主要针对本地注册并从事影视作品创作、生产、播出等活动的影视企业,围绕剧本创作、发行播出、获奖奖励、国际交流等7个方面进行扶持奖励,共12条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鼓励影视精品创作、播出。对获得相关许可证的影视剧本予以5万元奖励;完成拍摄并获得相关发行许可证的电影作品再予以奖励30万元、电视剧予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电影、在央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影予以5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予以30万元奖励;在网络平台首播的影视作品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奖励优秀获奖影视作品。对获得国内主要影视奖项的予以50万~300万元奖励;在国际A类电影节入围或获奖的分别予以5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其中在欧洲三大电影节(威尼斯、柏林、戛纳)和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奥斯卡金像奖)获奖的予以1000万元奖励。

  支持影视作品“走出去、请进来”。成功赴境外发行的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福州市企业引进境外影片在国内院线发行放映且票房1亿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企业予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支持影视企业、工作室落户。对在福州市落户的影视企业,按其对地方贡献额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知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福州市设立工作室的,按工作室或个人对地方贡献额分别予以全额或50%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

  鼓励影视作品凸显福州元素。对以福州市为主要外景取景地,并在国内公映的电影、在央视播出的电视剧予以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影视片名或内容中突出“福州”地名或显著出现福州城市建筑、景点等名称、正面宣传福州城市形象且总时长在15秒以上的影视作品,予以第一出品方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