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演员杨紫名誉权侵害案的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伪造的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原件,来证明自己身份证和手机丢失,最终被法院查出证明材料造假并判罚款10万元。


杨紫名誉权案件庭审画面(图源:中新视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紫方表示,张某在微博上多次发表有损杨紫名誉的言论。被告张某称,自己身份证和手机早已丢失,微博账号是他人冒名注册,并出具了派出所证明材料。派出所称,未给张某开过身份证丢失证明。


合议庭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